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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商业速递:5 月 25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6 年第 12 号),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延续执行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 优惠内容: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享受方式: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的办理方式。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 注意事项: 1.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2.
核定征收企业也可享受此项优惠; 3.
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发布机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时间:2026-05-25 适用区域:全国 适用行业:所有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 核心标签:小微企业 企业所得税 5% 税率 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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