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商业速递:4 月 28 日,海关总署发布 2026 年第 54 号公告,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同中国建交的 20 个不属于最不发达国家的非洲国家实施零关税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公告明确,自 2026 年 5 月 1 日至 2028 年 4 月 30 日,我国对同中国建交的 20 个不属于最不发达国家的非洲国家实施零关税。此次零关税政策覆盖97% 以上的税目产品,包括农产品、矿产品、化工产品、纺织品、机电产品等。 享受零关税待遇的货物必须符合原产地规则,即货物完全在受惠国获得或者生产,或者在受惠国经过实质性改变。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明适用特惠税率,并提交符合规定的原产地证书或者进口货物原产资格申明。 此次政策调整将进一步促进中非贸易发展,降低我国从非洲国家进口商品的成本,同时也为我国企业开拓非洲市场提供了更好的条件。对非贸易企业应及时了解政策内容,调整进出口计划,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发布机构:海关总署 发布时间:2026-04-28 适用区域:全国 适用行业:进出口贸易、对非贸易、外贸物流 核心标签:非洲零关税 进出口贸易 原产地规则 海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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