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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商业速递: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政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主体进口科研教学用品的免税政策持续有效,执行期限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8 月进口通关时可按规定享受减免。 免税主体包括中央级、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及其研究生院,各类高等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以及出版物进口单位,共五大类主体。 免税范围: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实行自行判别、海关审核的方式,进口单位在通关时提交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海关核验后办理免税手续。相关单位需留存进口合同、产品说明等资料,配合后续核查,确保进口用品真正用于科研教学用途。 发布机构: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发布时间:2026-08-19 适用区域:全国 适用行业:科研教育、科创产业、技术服务 核心标签:进口免税 科研用品 关税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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