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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商业速递:海关总署发布2026年第117号公告,决定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3号(关于公布废钢铁范围),该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生效。这是海关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再生资源进口监管的重要举措。 原公告发布于2001年,对废钢铁的范围、归类标准作出了规定。随着再生资源行业发展和商品归类体系完善,相关内容已被新版《进出口税则》《固体废物鉴别标准》等法规文件替代,继续执行已无必要。 废止后监管衔接:废钢铁进口归类统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对应税号执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按照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执行。符合再生原料标准的废钢铁,可按普通货物进口管理;属于固体废物范畴的,需凭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通关。 海关提醒再生资源进口、钢铁冶炼、金属回收企业,及时关注归类标准变化,准确申报商品编码,避免因归类错误引发通关延误或行政处罚。同时海关将持续优化再生资源进口监管,支持国内钢铁行业绿色转型和资源循环利用。 发布机构:海关总署 发布时间:2026-08-12 适用区域:全国 适用行业:钢铁冶炼、再生资源、金属回收、进口贸易 核心标签:废钢铁 进口监管 废止公告 再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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