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商业速递:4 月 17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财税〔2026〕39 号),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的退税政策进行了调整。 通知明确,内地经 "二线" 销往平潭与生产有关的货物视同出口,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但下列货物不包括在内: 1.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不适用增值税退 (免) 税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2.
平潭的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采购的货物,包括兴建宾馆饭店、写字楼、别墅、公寓、住宅、商业购物场所、娱乐服务业场馆、餐饮业店馆以及其他商业性房地产项目采购的货物; 3.
内地销往平潭不予退税的其他货物; 4.
按相关规定被取消退税或免税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货物。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的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平潭综合实验区的企业应当及时了解政策变化,准确把握退税货物范围,避免因政策理解不准确而造成损失。 发布机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时间:2026-04-17 适用区域:平潭综合实验区 适用行业:平潭综合实验区内所有企业 核心标签:平潭综合实验区 增值税退税 消费税退税 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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