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快商业!国内首个聚焦中小微生意人的「新商业短资讯 + 轻决策服务」平台,快商业,让生意决策更简单!
热点动态
     
    财政部、税务总局调整平潭综合实验区退税货物范围,4 月 17 日起执行
    VIEW CONTENTS

    财政部、税务总局调整平潭综合实验区退税货物范围,4 月 17 日起执行

    2026-5-11 14:53| 发布者: mtwork| 查看: 91| 评论: 0

    快商业速递:4 17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财税〔202639 ),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的退税政策进行了调整。

    通知明确,内地经 "二线" 销往平潭与生产有关的货物视同出口,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但下列货物不包括在内

    1.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不适用增值税退 () 税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2.        平潭的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采购的货物,包括兴建宾馆饭店、写字楼、别墅、公寓、住宅、商业购物场所、娱乐服务业场馆、餐饮业店馆以及其他商业性房地产项目采购的货物;

    3.        内地销往平潭不予退税的其他货物;

    4.        按相关规定被取消退税或免税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货物。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的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平潭综合实验区的企业应当及时了解政策变化,准确把握退税货物范围,避免因政策理解不准确而造成损失。

    发布机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时间2026-04-17

    适用区域:平潭综合实验区

    适用行业:平潭综合实验区内所有企业

    核心标签:平潭综合实验区 增值税退税 消费税退税 房地产开发

         

     免责声明:本文为商业资讯,信息仅供参考,用户如将用之消费行为,快商业敬告用户需审慎决定。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Copyright   ©2015-2026  快商业  Powered by©Discuz!  技术支持:DEAN     ( 粤ICP备19068152号-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