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商业速递:2026 年 4 月 2 日,海关总署发布 2026 年第
42 号公告《关于进口荷兰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明确了允许进口的荷兰野生水产品范围、检验检疫依据、证书要求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政策核心要点: ·
允许进口范围:荷兰野生捕捞的鱼类、甲壳类、软体类等水产品,不包括养殖水产品 ·
检验检疫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中荷双边检验检疫协议 ·
证书要求:荷兰官方主管部门需对每批输华野生水产品出具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中国要求 ·
生产企业要求:输华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需经荷兰官方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海关总署备案 ·
口岸检验检疫:海关对进口荷兰野生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入境销售 企业注意事项: ·
进口企业需从荷兰官方备案的生产企业采购产品 ·
确保随附的卫生证书真实有效,内容完整 ·
配合海关实施检验检疫,如发现不合格产品,需按要求进行处理 发布机构:海关总署 发布时间:2026-04-02 适用区域:全国各口岸 适用行业:进口贸易、水产品加工、餐饮 核心标签:荷兰 野生水产品 检验检疫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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