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快商业!国内首个聚焦中小微生意人的「新商业短资讯 + 轻决策服务」平台,快商业,让生意决策更简单!
热点动态
     
    海关总署发布进口荷兰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4 月 2 日起生效
    VIEW CONTENTS

    海关总署发布进口荷兰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4 月 2 日起生效

    2026-4-29 14:26| 发布者: mtwork| 查看: 992| 评论: 0

    快商业速递:2026 4 2 日,海关总署发布 2026 年第 42 号公告《关于进口荷兰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明确了允许进口的荷兰野生水产品范围、检验检疫依据、证书要求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政策核心要点

    ·    允许进口范围:荷兰野生捕捞的鱼类、甲壳类、软体类等水产品,不包括养殖水产品

    ·    检验检疫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中荷双边检验检疫协议

    ·    证书要求:荷兰官方主管部门需对每批输华野生水产品出具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中国要求

    ·    生产企业要求:输华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需经荷兰官方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海关总署备案

    ·    口岸检验检疫:海关对进口荷兰野生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入境销售

    企业注意事项

    ·    进口企业需从荷兰官方备案的生产企业采购产品

    ·    确保随附的卫生证书真实有效,内容完整

    ·    配合海关实施检验检疫,如发现不合格产品,需按要求进行处理

    发布机构:海关总署

    发布时间2026-04-02

    适用区域:全国各口岸

    适用行业:进口贸易、水产品加工、餐饮

    核心标签:荷兰 野生水产品 检验检疫 食品安全

         

     免责声明:本文为商业资讯,信息仅供参考,用户如将用之消费行为,快商业敬告用户需审慎决定。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Copyright   ©2015-2026  快商业  Powered by©Discuz!  技术支持:DEAN     ( 粤ICP备19068152号-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