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商业速递: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26 年 1 月 31 日印发《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明确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延续执行,政策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确保中小微经营主体税负只减不增。公告明确,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月计税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 10 万元,按季计税的为季度销售额 30 万元,起征点以下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交易,减按 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预缴增值税项目同步减按 1% 预征率预缴。 同时公告明确,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等 21 类项目继续长期免征增值税;2026-2027 年对农业生产资料、个人转让著作权等 26 类项目阶段性免征增值税,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无需事前备案,实行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办理模式。 发布机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时间:2026-01-31 适用区域:全国 适用行业:全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 核心标签:税收优惠 增值税减免 小规模纳税人 降本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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