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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商业速递:根据海关总署促进综合保税区扩能提质政策,区内企业开展重大技术装备融资租赁业务,可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破解大型设备入区难、物流成本高的痛点。 政策明确,对区内企业进出口用于融资租赁的重大技术装备及其零配件,实际入区确有困难的,允许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设备可直接在项目所在地使用,无需实际运抵综保区,海关委托属地海关实施监管,企业按规定办理保税手续。此外,对区内飞机及航空发动机生产企业,按企业实际业务布局,允许开展异地完工、试飞、交付。 该政策大幅降低了大型装备融资租赁的物流成本与时间成本,有利于综保区融资租赁企业拓展全国业务,也降低了实体企业引进高端装备的门槛。融资租赁企业、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可向属地海关申请适用异地监管模式,根据业务实际制定个性化监管方案。 发布机构: 海关总署 发布时间: 2026-07-21 适用区域: 全国综合保税区 适用行业: 融资租赁、高端装备、航空制造 核心标签: 融资租赁 异地监管 重大技术装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