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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商业速递:海关总署 7 月 27 日发布 2026 年第 106 号公告,中国
— 乌兹别克斯坦海关 "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安排将于 8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在中亚地区落地的又一重要互认项目。 根据互认安排,双方相互认可对方 AEO 企业资质:乌兹别克斯坦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 AEO 企业,中国海关认可乌方同时持有海关业务和安全证书的 AEO 企业。互认企业可享受四项核心便利:适用较低的进口货物查验率、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检查、指定海关联络员对接通关问题、国际贸易中断恢复后优先通关。 中国高级认证企业向乌兹别克斯坦出口货物时,需在报关单中准确填报 AEO 编码(格式为 AEOCN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 9-17 位主体标识码)。据测算,互认实施后,中乌贸易企业整体通关时间可缩短 30% 以上,物流成本降低约 15%,对布局中亚市场的外贸企业、跨境电商企业形成直接利好。 发布机构: 海关总署 发布时间: 2026-07-27 适用区域: 全国 适用行业: 中亚贸易、外贸出口、物流运输 核心标签: AEO 互认 乌兹别克斯坦 中亚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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